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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權利耗盡原則

作家相片:  國宸國際商標事務所 國宸國際商標事務所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Q: 小翰經營租書店,將購買之時尚雜誌每周固定出租給隔壁的美容院,供美容 院顧客閱覽,每週更換一批,試問小翰之出租行為有無侵害該等雜誌之著作權?

A: 按著作權法第29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若依著作 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似應只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人才能出租著作,而小 翰買得雜誌,依法僅為著作物所有權人,若照前述第29條之規定,小翰似無權出 租雜誌給美容院。

但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物」,此條規定在學理上稱之為「權利耗盡原則」,換言之,著作重製物之出租權 於該著作重製物賣出時即已耗盡(畢竟著作權人已經藉由賣出賺到錢,享受到利益 了),著作權人即不得再對該著作重製物主張出租權,因此案例中小翰出租的行為並 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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