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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新聞報導之著作權

作家相片:  國宸國際商標事務所 國宸國際商標事務所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Q: 小翰將每日各報紙的頭條新聞,收集後上載至自己的網站供會員瀏覽,試問 小翰的行為有無侵害各報社之著作權?

A: 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 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案例中所指之各報紙的頭條新聞,通常只就重要新聞 的人事時地物予以報導,並不會進行評論,因此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 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所以小翰將其上傳至自己的網站供會員瀏覽,即使有 收取費用,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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