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某些軟體商為防止自家產品受盜版所荼毒,會使用「產品金鑰」、「序號」這 類的模式,在使用者第一次使用該軟體時,需要使用正版產品才會附贈的一組代 碼開通軟體,才能正常使用。
小博是某著名大學資工系高材生,某日藉由自己的能力破解了軟體商的序號加密 方法,並製作一組序號產生器上傳網站供網友分享使用。試問,小博的行為是否 觸法呢?
A:所謂的「產品金鑰」、「序號」,通常是由一串英文字母和數字混合組成的。 在傳統的著作權法概念上,這些英文字母和數字的組合只是一種亂數,並無法表 達出任何作者的情感及思想;因此,根據著作原創性的標準,並無法受到任何著 作權的保護。
然而,這種單純的文義解釋方法實在過於表面,畢竟產品序號所要保護的並不是 序號本身,而是背後的產品啊~因此,就此類保護著作的「科技保護措施」,如果 加以破解卻不用遭到任何處罰,則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旨便產生漏洞。
在立法上,我國對此也設有規範加以保護:按著作權法第80條-2第1項之規定: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 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 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 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者,按同法第96條-1第2款之規定,可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
回到本案例中,小博破解軟體取得序號之行為,已屬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舉;而小 博將取得之序號以產生器的方式上傳網站供網友分享使用,則屬將破解資訊提供 公眾使用,故違反前述著作權法第80條-2第2項之規定,而需依同法第96條-1第2 款之規定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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