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柳橙公司業務部員工陳小明平日喜歡瀏覽各網站最新科技產品, 某日得知公司 目前正在研發最新款手機 Epo W,竟為滿足個人好奇私慾,至公司開發中心,趁 負責開發工作之承辦人疏於防備時,逕自將 未上市之 Epo W 手機樣品及規格,以 隨身所攜帶之手機進行拍攝,並為向友人張萌萌炫耀,透過 LINE 通訊軟體,將 Epo W 手機樣品及規格照片傳 送給張萌萌。並告訴張萌萌,這是柳橙公司內部極 機密的機種,是透過特殊管道私下才取得的機密照片。不料,張萌萌為衝刺在臉書 經營的粉絲人數,將陳小明傳送的 Epo W 手機樣品及規格照片,逕自刊登在個人 臉書專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
A: 案例中,陳小明為滿足個人私慾,違反公司保密、資安規定,私自拍攝柳橙公 司之營業秘密,陳小明所為已涉嫌觸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以 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 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 進而使用、洩漏者。」最重 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另張萌萌明知陳小明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柳橙公司之營業秘密並刊登臉書,亦涉 嫌觸犯同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 有前三款 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最重亦可處與陳小明相同刑責。為向友人炫 耀,取得企業相關之營業秘密,而擅自重製,或是明 知該營業秘密係不法取得,並 進而洩漏,均係違法行為。
記得前陣子美國蘋果公司也發生過像這樣的案例呢~ 在蘋果任職的老爸將開發中的IPhoneX樣品機帶給女兒賞玩,結果女兒PO到社群網站上炫耀。下場就是老爸被蘋 果公司開除了QQ...
參考法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案例提供:法務部調查局
Comentá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