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的小學堂,我們提到了商標「識別性」的概念。識別性,為取得商標的 積極要件,乃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 乍看之下好似淺顯易懂的概念,但其實「識別性」的審查判斷也是可以很有學問 的唷~看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可是洋洋灑灑多達50頁 呢~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個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 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又,一個標識若是用以表示商 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對消費者而言,僅係傳達商品或服 務的相關資訊,復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自不得由特定業者所專用。然而, 這也並非沒有例外。 上面的說明會不會覺得有點難懂呢~對此,學者們做了點簡單的分類,將商標的識 別性分有「先天」與「後天」兩者。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 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 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 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從這個說明來看,原先不具 識別性的「商標」,經由業者的努力,也是有機會取得商標權的唷~ 舉例來說,先天識別性的例子像是「google」商標,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 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先天上就與眾不同。 而後天識別性的例子,例如「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這是統一曼仕 德咖啡的廣告,原本就只是普通的一句「文青廢話」XDD!!並不具識別性,但經 由統一公司大量投放廣告於媒體,致消費者們聽到這句話,便想到了咖啡,從而 取得了後天識別性。 而其實,先天識別性的標識還更細分了像是「獨創性標識」、「任意性標識」、 「暗示性標識」等;更有「描述性標識」、「通用標章或名稱」等來分類不具先 天性識別性的標識,而為了細緻化判斷標準供大眾參考,智財局也訂有零零總總 的識別性審查,有興趣的網友們可以到經濟部智財局的網站參看唷~
經濟部智財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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