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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標題 1商標使用包括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而進、出口的情形,並不以在國內市場銷售者為限。於我國註冊商標的商品,若以外銷為主,仍用以表彰經營的商品來自受我國註冊保護的商標,且為我國領域出口的外銷商品,自得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商5Ⅰ①、②)。
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但是申請人如果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就一定要委任在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商6)。商標註冊申請案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相關申請程序及補正事項,智慧局將直接通知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在我國既然設有營業所,則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由於國內商標代理業務多由律師或具實務經驗的商標代理人辦理,運作上並無不妥,且國際間比較法上亦無設置商標師制度的情形,所以現行商標法將有關商標師之規定刪除。
基於為民服務,智慧局於局網頁提供1年內代理商標註冊新申請案達2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人資訊,該等商標代理人並未經智慧局進行資格或案件品質審核,並由系統隨機排序。建議民眾利用右上角搜尋工具,依您所在區域、事務所名稱或姓名進行查詢,以方便參考諮詢。
詳情請參考本局商標主題網「商標代理人資訊」頁面。
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相關商標業務時,原則上須檢附委任書正本,以證明其委任關係存在。但是當事人如果釋明委任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也可以僅檢附委任書影本。智慧局為查核委任書影本的真實性時,仍有可能通知當事人檢送正本,於查核無誤後再予以發還(商施4Ⅰ)。
當事人來函撤銷代理人或變更代理人時,智慧局於核准撤銷或變更代理人時,原則上會副知原代理人,以因應部分代理人不知遭撤換的情形。但智慧局仍會視個案情事裁量有無副知原代理人的必要,例如申請變更代理人,但前後任的代理人均屬同一家事務所,此應屬事務所內部的調整,原代理人應已知悉,自無另外副知的必要。
減縮商標註冊申請案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將使申請權利或商標權範圍縮小,屬重大影響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所以明定應特別委任(商施6),委任書宜明列「減縮商品/服務」的代理權限。但鑒於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其性質屬商品/服務申請的部分撤回或商標權的部分拋棄,故委任書上如有授予「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的權限,原則無需另附其特別委任書
商標法第7條的適用應限於申請註冊程序,商標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爭議程序的送達,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7條以下共有人間選定或指定代表人的規定,亦即,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時,得選定其中1人至5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的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申請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故針對外國申請人通常係對商標代理人送達文件或取得聯繫,尚無公告外國人完整地址的必要(商6)。如有個案上需要,可以申請影印方式,由智慧局提供外國申請人的地址。
申請商標註冊應使用智慧局訂定的書表格式,相關書表格式公告於智慧局網站下的「紙本申請」頁面申請人可免費下載使用;若不方便上網,亦可向智慧局4樓資料服務組櫃檯洽購(每份新台幣15元整),或以郵政劃撥方式洽購。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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